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注意事项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竣工后,先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相关建设和验收材料申办房屋初始登记,否则,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2.购房人为未成年的,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户口簿,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3.单身期间贷款购房,结婚登记前尚未偿还完贷款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共同共有登记。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或购房人为单身购房后去世的,需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6.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房屋的需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涉外审批办公室办理涉外审核手续,购买商品住房还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其他说明:
-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交易手续费:住房2元/平方米(开发企业交纳);非住房 交易额的0.5%(开发企业、购房人各0.25%)。
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材料
转移登记申请书(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授权委托书(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
契税完税凭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您需要注意几点
申请人身份证明具体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未成年人)、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提交结婚证,单身期间(已达到法定婚龄)购买房屋的提交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离婚的提交离婚证,购房人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是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出具的,需经过公证或认证。